发布日期:2018-05-16来源: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节选 (2014年4月30日,国务院)
--再次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民事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
3.《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
--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侵权责任法》节选 (2010年7月1日,全国人大)
--将环境污染类案件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明确了公益诉讼代为起诉人的条件、地域管辖、法定赔偿项目及损害赔偿方式等。
6.《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类案件的诉讼时效、鉴定机构、检测报告等相关问题。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院公益诉讼文件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包括吉林在内的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9.《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规定了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省市中,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国务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期限为2年)。
10.《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并对诉讼程序进行详细规定,适用于13个省市。
刑事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正,将污染环境罪列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1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污染行为,污染物性质工程度、数量、情节以及鉴定机构、检测机构、数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3.《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1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强调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生态安全的犯罪,守护好绿水青山。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及管理相关文件
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5.《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 60号)(2011年5月25日,环保部)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始启动。意见提出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基本进程2011-201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2013-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2016-2020年为全国推行阶段。
16.《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司发通[2015] 117号)(2015年12月21日,司法部)
--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范围,而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
17.《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5]118号)(2015年12月21日,司法部、环保部)
--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的范围等相关问题(污染物体的确定,生态环境破坏的性质、范围和程度,因果关系,生态环境的修复,污染物的清理等)。
18.《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2016年7月15日,环保部)
--确定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人员组成。
19.《关于推荐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的通知》 (2016年11月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法厅)
--对吉林省专家库的组成,专家资格要求及职责以及专家推荐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2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5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
--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决定受理的,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本省评审专家库。
试点工作文件
21.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2016年4月22日,环保部)
--2016年4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七省市开展试点(环人事[2016]153号),并授权上述省(市)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2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为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2015-2017年,在七省市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展开工作。对试点工作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有清污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损失、永久损害。
23.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2月8日,吉林省人民府)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和标准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探索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建立磋商制度,并制定工作时间表。
环境污染相关行业收费标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