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和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重新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农药制造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和省工信委等投资和行业综合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以上原则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保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
附件1和附件2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黑环发〔2009〕51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和《关于调整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黑环办〔2013〕19号)执行。
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设区的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不含由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各地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地方环评审批权限,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类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由省环境保护厅受理,或已经由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仍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附件: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
⒉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保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21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放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下放内容
|
一
|
水利
|
|
1
|
小型水利工程
|
全部
|
2
|
灌区
|
全部
|
3
|
灌区泵站
|
全部
|
二
|
农、林、牧、渔
|
|
4
|
农田改造项目
|
全部
|
5
|
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全部
|
6
|
经济林基地
|
全部
|
7
|
防沙治沙工程
|
全部
|
8
|
养殖场(区)
|
全部
|
9
|
围栏养殖
|
全部
|
10
|
水产养殖项目
|
全部
|
三
|
地质勘查
|
|
11
|
基础地质勘查
|
全部
|
12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
全部
|
13
|
矿产地质勘查
|
全部
|
四
|
煤炭
|
|
14
|
选煤、配煤
|
全部
|
15
|
煤炭储存、集运
|
全部
|
五
|
电力
|
|
16
|
利用地热发电
|
全部
|
17
|
利用燃气发电
|
全部
|
六
|
金属制品
|
|
18
|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不使用有机涂层、不含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项目
|
19
|
铸铁金属件制造
|
年产 10万吨以下*
|
20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全部
|
七
|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
|
21
|
砼结构构件制造
|
全部
|
22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全部
|
23
|
石材加工
|
全部
|
24
|
人造石制造
|
全部
|
25
|
砖瓦制造
|
全部
|
26
|
陶瓷制品
|
全部
|
27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全部
|
八
|
机械、电子
|
|
28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不含电镀、喷漆工艺的零部件生产
|
29
|
自行车制造
|
不含电镀、喷漆工艺
|
30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不含电镀、喷漆工艺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31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不含电镀、喷漆工艺的
|
32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不含电镀、喷漆工艺的
|
33
|
电子配件组装
|
全部
|
九
|
石化、化工、医药
|
|
34
|
石化
|
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
35
|
农药制剂分装、复配
|
全部
|
36
|
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
|
全部
|
37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全部
|
十
|
轻工
|
|
38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年加工 25万吨以下;不含发酵工艺的
|
39
|
食盐加工
|
全部
|
40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全部
|
41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全部
|
42
|
印刷用品制造
|
全部
|
43
|
文教用品制造
|
全部
|
44
|
体育用品制造
|
全部
|
45
|
磁材料制品
|
全部
|
十一
|
公路、民航、水运
|
|
46
|
公路
|
国道网及省道网规划外的公路项目
|
47
|
机场导航台站
|
全部
|
48
|
机场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全部
|
十二
|
城市交通设施
|
|
49
|
道路
|
全部
|
50
|
桥梁
|
全部
|
51
|
隧道
|
全部
|
十三
|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
52
|
城市煤气供应
|
全部
|
53
|
城市天然气供应
|
全部
|
5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全部
|
55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日处理 5万吨以下
|
56
|
中水回用工程
|
全部
|
57
|
管网建设
|
全部
|
58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
|
全部
|
59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
|
60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
全部
|
61
|
仓储
|
全部
|
62
|
办公用房
|
全部
|
63
|
房地产开发
|
全部
|
64
|
宾馆、酒店
|
全部
|
十四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65
|
学校
|
除新建大学、综合性专科学院
|
66
|
幼儿园、托儿所
|
全部
|
67
|
地市级综合医院项目
|
全部
|
68
|
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项目
|
全部
|
69
|
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等
|
全部
|
70
|
疗养院、福利院
|
全部
|
71
|
专业实验室
|
不含P3、 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72
|
动物医院
|
全部
|
73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
全部
|
74
|
批发市场
|
全部
|
75
|
零售市场
|
全部
|
76
|
餐饮场所
|
全部
|
77
|
娱乐场所
|
全部
|
78
|
洗浴场所
|
全部
|
79
|
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
全部
|
80
|
驾驶员训练基地
|
全部
|
81
|
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全部
|
82
|
长途客运站
|
全部
|
83
|
加油、加气站
|
全部
|
84
|
洗车场
|
全部
|
85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全部
|
86
|
殡仪馆
|
全部
|
87
|
陵园、公墓
|
全部
|
注:*年产 10万吨以下即表示小于10万吨,不包括10万吨,其他行业以此类推。
附件2: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保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保留内容
|
1
|
水库
|
跨市(地)河流上的水库。
|
2
|
水电站
|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
|
3
|
热电站
|
全部
|
4
|
风电和生物质发电
|
全部
|
5
|
煤矿
|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煤炭液化项目;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
6
|
石油
|
年产100万吨以下新油田开发项目;产能20万吨及以上老区油田的加密调整项目;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
7
|
天然气
|
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下新气田开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
8
|
石化
|
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年产20 万吨以下的乙烯项目;新建扩建石化项目。
|
9
|
化工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电石、焦炭、农药、磷、钾矿肥项目。
|
10
|
纺织
|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
11
|
烟草
|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
12
|
公路桥梁
|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国道网、省道网、二级以上、跨市(地)及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
|
13
|
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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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
14
|
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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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
15
|
民航
|
扩建机场项目。
|
16
|
钢铁
|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 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不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技术改造项目;轧钢项目;铁合金项目。
|
17
|
有色、稀土和黄金
|
冶炼及矿山开发。
|
18
|
船舶
|
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
19
|
造纸
|
含制浆工艺项目。
|
20
|
危险废物处理
|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
21
|
涉重行业
|
涉及铅、汞、镉、铬、砷等五类重点重金属废水排放的项目;采选及冶炼、电池制造、皮革、化工等涉及铅、汞、镉、铬、砷等五类重点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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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垃圾处理
|
垃圾焚烧及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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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污水处理
|
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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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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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新建大学、综合性专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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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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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赛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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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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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主题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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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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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新增产能的水泥制造项目(含粉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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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外商投资
|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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