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4-15来源: 安徽省环保厅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省内各环评机构: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内容见环保部网站),现就贯彻《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规范环评从业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针对《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环评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受理环评文件时,要严格环评机构和人员资质、环评委托合同查验,在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审批中,要严格环评文件质量把关,倒逼环评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各级环保部门严禁以备案、登记等方式设置环评机构准入条件,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
三、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9号)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市级环保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及我厅所属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环评体制改革实施计划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厅。
四、加大环评机构从业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并及时向我厅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评价机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考核结果(百分制)上报省厅。
五、各环评机构要加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严禁将在本机构兼职或未在本机构供职的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用以申请环评资质;对已登记在本机构的兼职或未在本机构供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立即进行清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我厅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环评机构人员“挂靠”行为。上述情况经查验属实的,省厅将立即报告环保部,提出从严处罚建议。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