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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下放45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发布日期:2014-04-18来源: 环境保护部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环保局日前印发通知,将45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相关区县(自治县)和经开区(特指万盛、双桥经开区)。

  今后,跨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若协商不一致,可报请市环保局审批。两江新区和北部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负责审批。

  “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评文件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政策,严格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管理。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批投产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日常巡查中向市环保局及时报告属于环保部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在现有基础上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后,可向市环保局申请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市环保局将建立环评审批效能监督考核机制,对分级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对环评管理问题较多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市环保局将发出预警通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市环保局将责令整改,上收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对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