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5-14来源: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推动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对“十一五”以来全省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纠正并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等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已经取得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督促已建成的项目加快完成环保验收。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 “十一五”以来经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详见表1) (二)“十一五”以来省环保厅下达整改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详见表2) (三)“十一五”以来省环保厅已下达试生产通知,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详见表3) (四)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详见表4) (五)各地在环境管理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阶段(5月15日—30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核查,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核查登记表》(表5)、《建设项目 “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表1),于5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二)整改阶段(6月1日—6月15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处理。将整改落实情况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厅环评处,并在(表1)中更新项目整改情况。 1. 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2. 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按审批权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工程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 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试生产(运营)的,责令立即停止试生产,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补办试生产审批手续。 5. 对试生产中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的,责令其启动污染防治设施;拒不实施的,责令停止试生产,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 对试生产期满后,不申请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限期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拒不实施的,责令停止试生产,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 对已经审批过、自审批之日起满5年仍未开工建设的,报请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9. 对未批先建且擅自投产的,责令停止生产,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10. 对已有搬迁计划、尚未落实搬迁要求的,限期落实搬迁工作。 11. 对试生产期间超标排放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整改。 12.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 (三)督查阶段(6月21日-31日)。省环保厅将从环评处、自然处、法规处、省环境监察总队抽调相关人员会同各省辖市环评科抽调的一名科长和监察支队抽调的一名支队长组成9个检查组,对各省辖市核查情况及违法企业的整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阶段(7月1 日-7月30 日)。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后,针对查出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对长期违法不予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建设项目,经省环保厅研究后,采取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形式,从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及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完善落实机制,强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确保整改实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避免出现越权处罚和保护性处罚等问题,切实解决好建设项目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及时报送总结。各地应于6月15日前,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总结,正式行文上报省环保厅。同时将电子表格报送至省环保厅环评处邮箱:shenghuanpingchu@126.com 联 系 人:邓大鹏 任晓云 联系电话:0371—66309116 附件:1. “十一五”以来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 2. “十一五”以来省环保厅下达整改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 3. 十一五”以来省环保厅已下达试生产通知,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 4. 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表 5. 建设项目现场核查登记表 (注:以上电子表格应以EXCEL格式为准,电子表格下载请登录邮箱:huanbaotongji@126.com,密码:66309116) 2014年4月2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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