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9-22来源: 安徽省环保厅
一、2014年8月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皖环函[2014]1022号 |
2014-8-1 |
|
2 |
皖环函〔2014〕1063号 |
2014-8-8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电话:0551-62376679(传真)
通讯地址:合肥市怀宁路1766号
邮编:230071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