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9-24来源: 广西环保厅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广西百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动型硅溶胶蓄电池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14 年9 月2日 |
广西百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贺州市旺高工业园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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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电投兴安县界首一期50兆瓦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14 年9 月4日 |
中电投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 |
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
桂林市兴安县界首镇金武宅村附近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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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南丹县拉潭二级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14 年9 月4日 |
南丹县丹源水电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
河池市南丹县吾隘镇吾隘村附近的拉潭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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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贵港发电厂专用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14 年9 月4日 |
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 |
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 |
贵港市港北区武乐乡峰子岭西南侧约1.0千米的郁江左岸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1-5301565,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邮编:530028。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