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1-02来源: 环境保护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2013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目标责任书项目检查情况等,2014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4〕56号),暂停陕西省榆林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陕西省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对通报的问题积极整改,加快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目前,榆林市相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运行负荷明显提高,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经我部现场检查,基本达到了解限要求。
经研究,我部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陕西省榆林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