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1-02来源: 环境保护部
福建省近日开始施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分级审批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涉及6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这6类项目包括: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以及位于未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不符合省人民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规定》指出,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的,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对直接审批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