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4-11-04来源: 海南省环保厅
2014年9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案,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紧紧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主要从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保护区规划编制制度、完善保护区设立审批制度、严格保护区管控开发、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环保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在保护区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保护区建立及调整的相关程序和制度,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条例》明确保护区要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从立法上解决市县自然保护区设立随意、管理缺位的问题。另外,《条例》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区红线,将保护区纳入生态红线范围,进行严格保护。同时《条例》还规定核心区、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条例》对危害保护区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违法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对危害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条例》的修订对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政策法规处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