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6-09来源: 环保部网站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部收到福州瑞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交的15份简易申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注销申请材料和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交的1份常规申报登记证注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第六章有关登记证注销的规定,我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结合年度报告对未进行活动和停止活动的申请进行了核实和确认,批准登记证注销(见附件1和2)。
注销后的原登记证持有人五年内不得对同一新化学物质进行再次申报。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1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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