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8-11来源: 安徽省环保厅网站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我厅对《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各市可根据省以下投资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原则,优化同级审批项目清单,环境影响登记表(除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依照本目录执行,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由我厅审批但在本目录中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重新审核,以及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办理。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9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
(2015年本)
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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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备注 |
一、农林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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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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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
跨市指跨设区市,下同 |
3 |
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河道治理、航道整治、防洪等水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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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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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水蓄能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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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煤火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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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燃煤热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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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跨市风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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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交、直流电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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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扩大产能的煤矿安全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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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跨市输油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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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跨市输气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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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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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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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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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跨市的地方铁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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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高速公路;跨市的地方公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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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跨长江、淮河独立铁(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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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18 |
集装箱专用码头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19 |
跨市航道工程和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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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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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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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地下开采30万吨/年及以上、露天开采60万吨/年及以上的采矿及相应规模的采选一体化铁矿开发项目,独立铁矿选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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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硫铁矿、磷矿、石棉矿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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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色采选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有色冶炼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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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不涉及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项目 |
含烧结、球团 |
25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湿法冶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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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黄金采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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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稀土深加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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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乙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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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制造、化学合成医药原药及中间体制造项目、有机合成染料项目、化学合成肥料制造项目、焦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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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纺织化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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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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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新建或扩大产能的印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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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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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化学制浆,化学制浆及造纸一体化项目 |
不含宣纸 |
33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酒精、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赖氨酸、淀粉、淀粉糖、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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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械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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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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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铅酸蓄电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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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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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家批准规划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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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焚烧、填埋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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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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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大型主题公园 |
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等级 |
39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区域内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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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与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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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除环保部审批以外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处理贮存及处置、废渣再利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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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以及上述项目退役 |
不含单独固定X射线探伤项目 |
42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示踪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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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跨市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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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视、导航、雷达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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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环保部审批之外的工业、科研和医学电磁辐射项目;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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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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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跨市的其他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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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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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备注 |
1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不跨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河道治理、航道整治、防洪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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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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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畜禽养殖项目 |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4 |
农林生物质发电、热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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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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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含差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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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含超低排放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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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跨市风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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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电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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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扩大产能的煤矿安全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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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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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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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跨市的输油、输气管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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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跨市的地方铁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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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但不跨市的公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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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下开采30万吨/年以下、露天开采60万吨/年以下的采矿及相应规模的采选一体化铁矿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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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之外的硫铁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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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非金属矿项目 |
磷矿、石棉矿除外 |
19 |
有色合金制造、再生有色金属利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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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废旧钢铁熔炼,轧钢,铁合金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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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湿法冶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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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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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电石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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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电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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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酿造,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化工、制药、农药、染料、酒精、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赖氨酸、淀粉、淀粉糖、制革、毛皮鞣制、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
26 |
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印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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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废纸造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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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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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2014年修订本)》所列民用航空航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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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小型主题公园 |
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 |
31 |
含重金属、化工废液废渣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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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跨市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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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单独固定X射线探伤,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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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视、导航、雷达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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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列入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的省级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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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省环保厅皖环发〔2014〕14号)下放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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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国家审批、核准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不跨市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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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跨县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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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各市按照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项目 |
由各市自行明确 |
注:1、省直管县比照市级权限执行。 2、宣纸制浆、宣纸制浆造纸一体化项目由宣城市环保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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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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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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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