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5-04来源: 环评分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4月16日—2016年4月28日我部对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环审〔2016〕51号 |
2016-4-25 |
|
2 |
环审〔2016〕52号 |
2016-4-25 |
|
3 |
环审〔2016〕53号 |
2016-4-25 |
|
4 |
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55号 |
2016-4-25 |
5 |
环审〔2016〕56号 |
2016-4-25 |
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环验[2016]39号 |
2016-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