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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4来源: 环保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20161231日前环保系统环评机构需要全部完成脱钩。目前,尚有150余家机构没有脱钩,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请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度和督办工作。为确保脱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现就后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拟采取将环评业务转至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机构或国有股份转让等方式脱钩的机构,列入第二批的,原则上应于2016510日前向我部上报脱钩申请材料;列入第三批的,原则上应于20161110日前向我部上报脱钩申请材料。

  二、列入第二批且资质有效期在2016510日至630日期间内届满的脱钩机构,列入第三批且资质有效期在20161110日至1231日期间内届满的脱钩机构,无需再向我部上报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可直接上报脱钩申请材料或注销申请材料。

  三、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自脱钩时限到期前3个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注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项目清单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环评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等相关政策,严防脱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人员妥善安置。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五、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环评机构,在脱钩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我部将给予积极指导和帮助。2016年,我部将对重点地区和进展较慢的地区开展现场调研和督办,定期公布脱钩工作进展情况,对逾期未完成脱钩的环评机构,予以注销资质,并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赵晶 (01066556428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朱美 (0106655604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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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