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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三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30来源: 环境保护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7年第十三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辽宁时代泽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沧州圣力安全与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湖北正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销资质。

  七、经重新核定,对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34家机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缩减评价范围,注销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资质。

  八、不予批准内蒙古天宁创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申请。

  九、不予批准成都正检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评价范围调整。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以及第七项中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以及第七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降低资质等级、缩减评价范围或注销资质前,按原资质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刘彩凤

  电话:(010)66556045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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