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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26来源: 环境保护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7年第十一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澳瑞环保(大连)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等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四、批准中国农业大学等2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五、 经重新核定,缩减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评价范围。

  六、批准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注销资质。

  七、不予批准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以及湖南吉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变更和住所变更。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缩减评价范围或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刘彩凤

  电话:(010)66556045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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