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17来源: 环境保护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7年第四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陕西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级资质。
二、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等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时代盛华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四、批准云南新世纪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不予批准桂林市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
七、不予批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评价范围。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话:(010)66556045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1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