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2-27来源: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中介服务,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邮寄至我局或将扫描版(均须有个人签字或盖章)发至电子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

联系人:行政许可科 高翔,8097030

邮箱:wfhjxk@wf.shandong.cn

邮递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方路与东风东街交叉口阳光大厦11楼西区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二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公正、科学、诚信、廉洁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及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进行注册和信息公开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编制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鼓励编制单位入驻山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开展环评编制业务两年以内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建议先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充分积累工作经验后,再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从事环评编制工作不满一年的编制人员,建议编制单位采取“传帮带”“导师制”等方式,由工作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编制人员帮助其从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始编制。

第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建设项目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编号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七条 编制单位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编制人员不得挂靠环评工程师证书,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签字。编制人员须按照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取得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

第八条 编制单位须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编制单位为建设单位有偿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委托书。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等方面秘密。

第九条 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编制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条 编制单位要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对环评工程师、编制人员较少的,难以开展有效质量审核的编制单位,建议采取专家外审、编制单位间互审、环评工程师互审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审核。

编制单位要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引用可能存在环境现状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的数据和结论。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要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十二条 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

对开展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会议或集体审批会的项目,必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内容,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加现场会议的,可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参会汇报。

对不开展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会议或集体审批会的项目,如有需要,编制主持人须配合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环评编制合同、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回应审批部门提出的技术问题),对拒不配合或审查不通过的,不予作出审批决定。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到场接受审查的,可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接受审查。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要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时限。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则上应在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7(7×24h)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应在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3日(3×24h)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建设单位报送。如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内容过多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修改完成的,须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抄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编制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等,并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违反环评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规范性检查、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编制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所列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失信记分。

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应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纳入信用平台。

第十九条 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质量检查;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要开展环评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对开展环评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四级考评。

对一次通过环评技术评估或专家审查且在第十四条规定日期内修改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定为A级;对一次通过环评技术评估或专家审查但未在第十四条规定日期内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定为B级;对两次通过环评技术评估或专家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定为C级;对两次以上仍未通过环评技术评估或专家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定为D级。

第二十一条 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评情况每半年进行统计并公示。

公示内容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环评文件类型、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主持人姓名、考评级别。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全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年度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实施分级激励(年度考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少于5件或报告表少于10件的,不参与分级激励)。

对同一编制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评结果80%以上为A级且不存在D级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工作中降低抽取比例,抽取比例不超过下一年度在我市获得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的10%;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

对同一编制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评结果有3次及以上C级或D级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约谈相关编制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相关编制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现场检查一年不少于2次。

对同一编制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评结果有3次及以上D级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工作中提高抽取比例,抽取比例不低于下一年度在我市获得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的30%;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采用承诺制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失信记分的,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年度考评公示中更正为C级。

如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处罚或被建设单位投诉编制单位存在环评数据造假、环评外包、环评工程师挂靠等扰乱环评市场、侵犯建设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经核实属实的,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评定为D级。

第六  

第二十四条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期相关工作要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办法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