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3-24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
一项针对的欧洲环境影响评价法现代化的工作正在进行中,以促使政府首次在评估大型项目对环境影响时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灾难预防和资源效率纳入考量。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案于1985年生效,并直到1997年仍未做出修改。现在的新法律期望可以纠正一些缺点,并反映出过去的25年中在政策,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发展;同时使环境影响评价法案与欧洲委员会的“聪明规则(smart regulation)”有效结合。
通过科学研究,参考咨询相关利益人与公众,一个长达两年对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的检验反映出三个主要问题:筛选过程操作不足;环评的质量与分析不足;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其与其他立法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可连贯、协调的风险。
近来,针对基础设施建设、水坝、工业厂房与开采项目是否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在欧盟的环评筛选过程存在很大差异。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成员国进行大量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即使有时这些项目只会对环境造成较小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管理成本负担。同时在一些国家,对环境存在很大影响的项目却不需要进行环评。欧盟政府的执行分支机构,欧盟委员会指出:无法有效的实行筛选过程造成了很多严重并一再发生的问题,在欧盟发起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它们也占据了很高的比例。这个漏洞需要得到填补以使得所有对环境存在影响的项目都能得到它们所需的评估。
另一个问题即是环评报告所使用信息的质量,当转到国家决策机构时,“通常是不完整或质量很差的环评数据和分析(包括新的环境议题如气候变化,灾难风险,或生物多样性),这样的信息出现在环评报告中导致了基于错误信息的决策”,委员会指出“相反,好的数据与决策会增加项目的社会接受度,从而避免由于延误和法律层面的开支。”
最后,由于从1997年开始环境影响评价法案并没有再修改,存在与欧盟其他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法律重叠的风险,从而造成开发商与公众的重复成本。同时由于现行法律对过程中每一步骤未做出时间周期的规定,使得评价的开展时间存在很大差异,平均看,现行期为5-27个月。公众咨询时间较短可能会降低项目的社会接受度,而太长时间则会造成额外的开支。这种分歧可能对商业与公共机构引发巨大的不确定性;社会与经济成本,以及不必要的管理负担。
委员会指出,既然已有欧盟级的法律框架,那么有必要在欧盟级做出更新。单纯停留在国家级的行为会增加矛盾并妨碍国内市场的运行。同时由于跨国界的自然与环境问题和项目(如能源与运输),欧盟级的行为会带来附加值。环境组织对欧盟委员会的提议表示欢迎,同时指出更多的公众参与是必要的。欧洲环境署(EEB)代表欧洲140个成员组织;公平与环境(J&E)欧洲环境法律组织网承认提议中有些许进步,但在很多方面与奥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相违背。
在法庭案件等待时,并没有停止项目的规定,联盟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是违背公约的。EEB常务秘书杰瑞米·怀茨说,很多年来,开发商通过将项目分割成很多小项目来逃避环评,EEB很高兴的看到这个提议将总体评估由一个或不同开发商开发的多个项目对环境的累加影响。但是他也指出这个引入21世纪的法案,还有更多工作需要做。对于开商没有义务保证在项目开始前进行环评的离奇情况,这项提议没有更多着墨。
对于一个项目是否应该进行环评的标准现在更加具体。提议将新的方面纳入考量,如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对环境影响更加全面的分析。一旦项目开始进行,议案将提供对环境影响的监测,虽然这还不是对所有项目的要求。
公平与环境的主席托马斯·阿尔戈指出,这项提议在公平与公众参与的途径方面没有任何进展。NGO组织并没有被明确的赋予参与和质疑项目筛选过程的权利,这是不可接受的。这意味着公众参与权仍与欧盟和其成员国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由时代博远编译,文章来源:
http://ens-newswire.com/2012/10/31/europe-updates-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