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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分会工作规程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工作规程


    (2018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加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对行业的服务、自律、协调、引领和创新等职责,充分发挥各委员单位带头作用,保障环评分会工作开展和落实,结合生态环境咨询行业发展、创新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工作规程。

    第二条 环评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条 环评分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环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环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环评分会在中环协的领导下,在生态环境咨询领域开展如下工作:

    (一)发展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为中环协会员,为本领域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三)开展行业发展情况调查和行业发展趋势研究,编制行业发展报告;接受委托、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行业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研究和拟定行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的建议。

    (四)加强委员之间日常联系,协调委员单位在咨询服务、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公平竞争;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态环境咨询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委员行为,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环境。

    (六)围绕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技术研讨或专项研究,促进委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七)提供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及时向中环协或有关部门反映委员诉求。

    (八)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咨询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编辑出版行业书刊和论文专辑,建立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行业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行业论坛、竞赛、展览、展示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试点、示范活动,提供生态环境咨询成果鉴定服务。

    (十)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生态环境咨询行业机构和人员水平评价。

    (十一)加强与国际行业组织、协会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担有关部门及中环协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环评分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中环协会员可自愿备案成为环评分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是环评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修)定环评分会工作规程;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环评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委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环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环评分会工作,依照中环协的《章程》和《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环评分会委员数的1/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委员代表,并考虑地区分布。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并批准《环评分会年度工作报告》、《环评分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经费预算等重要文件,研究提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3)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4)决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可连任。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环评分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1位副主任委员兼任,由环评分会推举,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聘任。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是生态环境咨询领域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是所在行业、区域内的骨干单位,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高的信誉,未发生过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积极支持环评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工作;

    (四)承担环评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是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和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环评分会设立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应为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技术专家或骨干,热心环评分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环评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环评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环评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的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环评分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环评分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四条 环评分会全部收支纳入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环评分会在中环协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同意,环评分会可以代表中环协接受捐赠,捐赠收入缴入中环协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环评分会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时,应经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中环协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环评分会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中环协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环评分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全国性展示及会议;

    (四)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五)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全国性活动。

    以环评分会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环评分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 环评分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环评分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中环协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环评分会应积极开展网站建设,并在中环协网站建立环评分会的网页,安排专人及时提供环评分会动态信息,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环评分会的日常工作由中环协归口管理。

    第五章  依托单位与换届

    第二十三条 环评分会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环保企事业单位;

    (三)承诺为环评分会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环评分会的换届由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环评分会的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名或推荐,并经委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二)经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中环协常设办事机构报中环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环评分会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中环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环评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环协批准。

    第二十六条 环评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环评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财务会费收支纳入中环协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评分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环评分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中环协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环评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或个人捐赠等;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环评分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是:

    (一)为委员提供的协调、交流、信息、研讨等无偿服务;

    (二)试点示范、表彰奖励、水平评价等;

    (三)环评分会网站平台的开发、管理、维护及书刊等;

    (四)环评分会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办公场地租赁费、物业费、劳务费、咨询费等;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 中环协对环评分会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环评分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环评分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准,由环评分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经环评分会第二届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