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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将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提交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可根据需要,在本会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常设办事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

    第七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常设办事机构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应按入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八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在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向本会常设机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常设办事机构对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单位如果两年不交纳理事单位会费,不再享受本会对理事的服务。

    第九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注销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进行通报。被注销会籍的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条 注销会籍的会员,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向会员单位赠送《中国环保产业》《中国环保产业信息通讯》等杂志、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可在本会网站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同时,本会网站可提供与企业网站的链接;

    (三)本会为会员单位在《中国环保产业》杂志、《中国环保产业信息通讯》、本会网站、微信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四)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移转让、产品代理、投融资等)及有关信息;

    (五)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相关项目等;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环保展览会、技术交流、培训,及刊登广告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七)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技术评价鉴定、技术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和发展咨询服务等;

    (八)优先享受本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常设办事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专门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8年6月6日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设办事机构。